欢迎访问清泉学校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校公告   >   正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学校章程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2-11-02

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学校

章程(修订稿)

 

序  言

清泉学校的前身清泉中心校成立于一九零五年,初名为五桂书院。二零零八年八月,清泉中心校、云顶中心校和太平中学三校合并,正式命名为清泉学校。百余年历史积淀,文化底蕴深厚:学校民主法治,校园人文和谐;教师勤奋奉献,学生上进进取。学校以“泉源溃溃,汇流成英”为办学理念,以“勤奋自强,厚德载物”为校训,以“培养‘会体验、善领悟、重坚持、净心灵’的时代新人”为育人目标,以“体悟式教育”为办学特色。学校发展目标定位是:按照“高位求进、树区域品牌”的发展定位,将学校办成一所以“泉文化·德教育”为内涵的独具乡村风韵的品质品位特色学校,成为区内领先、全市知名、全省有一定影响力的农村九义名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22〕7号及《青白江区公办中小学校领导体制调整方案》等法律、文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学校,简称为清泉学校,英文表述Chengdu QingBaiJiang QingQuan school,地址为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关云巷28号。

第三条 学校由成都市青白江区教育局举办,经青白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批准,属公益教育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63——72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标识(即LOGO)、校徽、吉祥物、校旗、校歌、纪念日、核心文化价值等。

(一)校 训:勤奋自强,厚德载物。

(二)办学理念:泉源溃溃,汇流成英。

(三)育人目标:培养“会体验、善领悟、重坚持、净心灵”的时代新人。

(四)校    风:善利万物,锲而不舍。

(五)教    风:循循勉勉,润物无声。

(六)学    风:灵动善思,水滴石穿。

(七)管理理念:循理而行,不遗小间。

(八)教育理念:水润万物,渐以成之。

(九)办学特色:体悟式教育。

(十)学校标识

1.校徽:

 

 

 

 

 

 

2.吉祥物(泉宝宝):

 

 

 

 

 

 

3.校旗:

 

 

 

 

4.校歌:《清泉之歌》

5.纪念日:每年公历11月第二周星期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要求,报经区委教育工委批准,成立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八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职能职责: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党支部(党小组)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工作职责:

履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

(一)主持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全面工作,督促检查党总支部委员会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二)召集并主持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制定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三)负责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四)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五)负责教育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校、从严治教。

(七)负责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总支部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不是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有关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校长(副校长)由教育局按组织程序聘任,中层干部通过校内公开竞聘,报教育局备案后由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聘任。

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制度,为班主任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班主任全面负责教学班工作,既对学校和教学班负责,也对学生和家长负责。

第十二条 校长工作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召集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制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议事制度;配套制定《清泉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清泉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清泉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清泉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党政办公室、教导处、教科室(含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处、总务处、安全办等职能部门以及相应的干部职位。

学校全面推行中层干部任期制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制,逐步实施中层干部轮岗制。

中层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任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连聘的,按中层干部任免程序批准,由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重新任命或聘任。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1.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学校会议和重大事项议事制度。

3.教职工竞聘、考核,晋升、奖惩制度。

4.学校岗位责任制度。

  5.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制度。

6.学校学生教育与管理制度。

7.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8.学校后勤管理制度。

9.班主任工作制度。

10.校务公开制度。

11.校内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12.学校章程执行监督和违反章程惩处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体系: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完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研究组织。

(二)实行以班级授课为主,以兴趣爱好选修走班授课为辅的多种形式授课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1、个体性原则。2、情趣性原则。3、多感官参与原则。4、互动性原则。5、实践性原则。6、创造性原则。7、开放性原则。8、体悟性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完成证书。

(三)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向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 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 努力学习,立志成才;

(三)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 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 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国家、地方、校本)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学校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体系和劳动纪律规范制度体系,对教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和谐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安全;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以人为本,按劳分配,注重实绩,激励优先,客观公正的原则。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行绩效考核。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办学经费包括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办学章程实施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本办学章程管理学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维护学校章程权威组织和制度,定期监督和检查学校章程全面贯彻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后,报青白江区教育局审查同意、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章程修订稿于2022年11月2日清泉学校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报青白江区教育局核准公布之日起实施。

 

清泉学校校园网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清泉学校主办 清泉学校网管办承办 网站备案编号:川ICP备050075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