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教育局
关于清泉学校等10所学校办学章程的批复
青白江区清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和《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定》,你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局核准的《办学章程》,经区教育局中小学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 12月27日区教育局党组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本章程既是你校作为实现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也是教育主管部门督促和检查学校管理水平的依据。望你校以本章程为依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和机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确保学校教育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建设‘蓉欧+’战略示范区、成德绵综合创新改革先行区,努力成为四川内陆自贸区核心极,打造开放型国际化新青白江”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青白江区清泉学校办学章程
成都市青白江区教育局
2016年12月28日
附件
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学校
章 程
(本章程于2016年6月17日清泉学校
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审议通过)
序言
清泉学校的前身清泉中心校成立于一九零五年,初名为五桂书院。二零零八年八月,清泉中心校、云顶中心校和太平中学三校合并,正式命名为清泉学校。百余年历史积淀,文化底蕴深厚:学校民主法治,校园人文和谐;教师勤奋奉献,学生上进进取。学校以“以德育人,立德树人”为办学理念,以“勤奋自强,厚德载物”为校训,以“让学生健康成长,为学生发展奠基”为办学目标,以“体悟式教育”为办学特色。学校发展目标定位是:逐步将清泉学校办成一所以“泉文化、德教育”为内涵的独具乡村风韵的品质品位特色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学校,简称为清泉学校,英文表述为 Chengdu QingBaiJiang QingQuan school,地址为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关云巷28号。
第三条 本校由成都市青白江区教育局举办,经青白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批准,属公益教育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63——72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标识(即LOGO)、校徽、吉祥物、校旗、校歌、纪念日、核心文化价值等。
(一)校训:勤奋自强,厚德载物
(二)办学理念:以德育人,立德树人。
(三)办学目标:让学生健康成长,为学生发展奠基。
(四)办学特色:体悟式教育。
(五)学校标识
1.校徽:
2.吉祥物(泉宝宝):
3.校旗:
4.校歌:《清泉之歌》
5.纪念日:每年公历11月第二周星期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校长由教育局按组织程序任免。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公开竞聘,经教代会审议,区教育局批准任免;中层干部任免由校长提名,行政会议审议、教代会讨论,报教育局备案后由校长任免。
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制度,为班主任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班主任全面负责学班工作,既对学校和学班负责,也对学生和家长负责。
第六条 校长代表学校行使权利。
校长主要职权: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重大事务决策权。学校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决策权;
3.人事任免决定权。中层干部、教职工的任免或调配;
4.财务、资产管理使用权。
5.教育教学工作指挥权;
6.对外开展合作与交流。
7.招生,对学生考核、评价、奖励和惩处以及学业证书颁发;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扰;
第七条 校长代表学校履行义务。校长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依靠教职员工办学,制定和执行教师专业发展计划,努力建设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
(三)预防事故发生, 维护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遵守和全面执行办学章程,不断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全面实现依法治校;
(五)全面主持学校工作,保证学校工作有效运行;
(六)主动配合学校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七)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教育主管部门对执行办学章程的指导、评价和监督;
(八)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章程执行和工作情况,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评价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议事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由学校行政会议审议决策。
学校重大事项包括:学校发展规划、人事任免、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关系学校发展重大问题。
第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条 学校党(总)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2)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3)加强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4)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5)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6)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7)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权利。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导处、学生处、总务处、安全办等职能部门以及相应的干部职位。
学校全面推行中层干部任期制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制,逐步实施中层干部轮岗制。
中层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任职期满后,经考核考核合格可以连任连聘的,按中层干部任免程序批准,由校长重新任命或聘任。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1.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学校会议和重大事项议事制度
3.教职工竞聘、考核,晋升、奖惩制度。
4.学校岗位责任制度
5.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制度。
6.学校学生教育与管理制度。
7.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8.学校后勤管理制度。
9.班主任工作制度
10.校务公开制度。
11.校内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12.学校章程执行监督和违反章程惩处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体系。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完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研究组织。
(二)实行以班级授课为主,以兴趣爱好选修走班授课为辅的多种形式授课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1、个体性原则。2、情趣性原则。3、多感官参与原则。4、互动性原则。5、实践性原则。6、创造性原则。7、开放性原则。8、体悟性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六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完成证书。
(三)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向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 宪法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 努力学习,立志成才;
(三)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 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 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国家、地方、校本)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学校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体系和劳动纪律规范制度体系,对教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和谐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安全;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以人为本,按劳分配,注重实绩,激励优先,客观公正的原则。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行绩效考核。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包括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办学章程实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本办学章程管理学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维护学校章程权威组织和制度,定期监督和检查学校章程全面贯彻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学校行政扩大会议提出,在广泛征求教职员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二以上通过,校务会议审核通过,报青白江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务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清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青白江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抄送: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 |
成都市青白江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印发 |